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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http://www.cqsina.com.cn 2007-10-08 08:15:34.403 重庆晚报

重庆晚报10月8日讯 国庆长假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昨日提醒市民,国庆前三天属法定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倍加班工资,而不能以休代补;而后四天属休息日,单位应安排加班员工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2倍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若拒付,劳动者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7天长假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者支付标准不同,前三天加班不可“以休代补”,必须支付3倍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后四天加班可补休(补休就不付加班工资)也可发钱,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00%。

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按该方法,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前三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后四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根据去年我市新调整的标准,主城最低工资为580元/月,以此计算,前三天加班每天工资不得低于83.17元,三天累计为249.51元;4日至7日,加班工资不得低于55.45元,累计为221.8元。也就是说,单位若不实行补休,加班7天,至少可拿471.31元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一般应在次月发到职工手中,用人单位若拒付,劳动者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另外,实行三班制(早班、中班、晚班)的企业,如果班次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必须按300%支付加班工资;自愿工作不算加班;年薪制职工无加班工资;公务员等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等不按此法计算;雇佣保姆、非全日制职工等人员也不受加班工资相关规定的约束。

(记者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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