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http://www.cqsina.com.cn 2007-11-29 19:49:31.56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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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渝北区,支持各类项目及企业的建设,推动渝北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领域与方式 (一)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和经营,不分行业、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鼓励生产性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加工项目来区落户;鼓励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建材、医药化工、仓储、农产品加工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保等产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及商贸旅游、金融保险和高尚住宅区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区落户。 (二)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来区发展。 二、土地使用 (三)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行政划拨、租赁、合资、合作、兼并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高科技、高附加值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重点项目,可按征地成本或低于征地成本价格用地。 (五)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重特大项目可采取部分行政划拨方式用地。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七)外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减半收取。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实施电站、公路、桥梁、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场地使用费。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手续时免缴转移登记费。 (八)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其场(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 (九)土地综合价金可按6:3:1的比例分期支付,项目业主支付60%土地价金后,即可取得相应地块的使用权。 三、税收 (十)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 (十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属生产性大中型骨干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从其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在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该企业的税收后,根据其对我区经济社会及财政税收的重大贡献和影响,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发展资金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支持项目的建设和进一步发展。 (十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工商管理 (十六)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对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可先进行筹建登记,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十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55%。 (十八)新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费。 (十九)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重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免收登记费。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或概括性的行业用语。外商投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二十)凡投资道路、桥梁、公园、市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及质押担保权,并优先拥有冠名权、广告权。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一) 在办理项目手续时,属区里单独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行政性规费按以下规定予以优惠: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按75%收取;投资额在5000万元?2亿元的,减半收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并可缓交。 (二十二)生产性项目的生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开发商品房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1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75%收取;开发商品房2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2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 (二十三)属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应收的事业性规费,视项目性质、规模和效益,可减半收取或缓缴。 六、审批及服务 (二十四)凡项目涉及的立项、工商注册、消防、环保、规划、建管、产权等相关手续,来区的投资者均直接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需报市级部门办理的,可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 (二十五)区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或“一条龙”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办即办好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生产性工业项目在具备基本条件后可以边建设边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二十六)对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制度,对企业的疑难问题由区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个案协调解决。 (二十七)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户口入籍、子女入学等方面按区内居民同等对待。 七、执行与适用 (二十八)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并且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重点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 本政策未纳入的上级有关西部开发、鼓励外商投资等优惠政策,对进入我区的投资者均适用。凡上级新发布的政策优于本政策时,适用上级新的政策,本政策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行废止。 (三十)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建设的若干规定》(渝北委发[1996]17号)以及各开发园区优惠政策同时作废。本优惠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