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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http://www.cqsina.com.cn 2007-12-17 09:44:33.013 綦江新闻网 [发表评论]

綦江县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的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在綦现有企业,与在綦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及现有企业的技改投入。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

第四条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县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房产政策

第六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上交市级以上规费外,县级所得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投资者。

第八条凡在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内投资,土地价格依据项目投资强度、规模和创税能力给予不同的优惠价格;园区购地金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可缴款5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第九条凡在重庆綦江工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项目的,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第十条收购县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用地并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十二条凡在县境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5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凡在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50%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园区标准厂房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县财政在一月内全额奖励企业;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第十五条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奖励企业;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凡在我县采取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由县政府审定认可的县属国有亏损工业企业和闲置资产兴办工业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内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按50%先征后返,第3-5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25%先征后返。

第十七条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或其他方式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超过当年全县工商税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五年内分年按10%奖励企业。

第十八条外商(国境外资金)投资的新办工业企业,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因生产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增值税5年内按县级分成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投资新办出口创汇企业,可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进出口创汇企业3年内每年出口产品收入达总收入的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50%先征后返。

第二十条 凡投资新办大型商场或超市的,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50%先征后返。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后第1-2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份全额奖励企业,第3-5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营业税第1-2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3-5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第二十二条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自建成投入试运行起第1-2年内,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的,5年内实现税收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二十四条使用新技术的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工业企业,除享受工业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中央、市、县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四章 配套规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收购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县级所得的政策性收费一律免收。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第二十六条所有新投资的生产工业型项目,凡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投资重庆綦江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收费按低限的25%收取。

第二十八条凡投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免收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第二十九条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或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建设期间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所得部分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三十条积极支持企业自行组织促销活动和商贸展示、展销会,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场地。

第三十一条外来投资商,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商管理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投资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核发筹建执照。

第三十三条鼓励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入股注册新办企业,作价出资额最高可达70%。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内资企业名称。

第三十五条凡投资道路、桥梁、公园、市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者优先拥有冠名权、广告权。

第六章服务政策

第三十六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可委托县招商组或外来投资企业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代办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十七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均明确由县级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小组,为投资者提供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

第三十八条凡在我县投资的新办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年创税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对其实行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申报享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国家、市有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重庆工业50强及重庆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本政策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兑现,由企业向县财政申报,县财政于次年3月底前会同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四十四条本政策由綦江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振兴綦江贡献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拉动投资,加快建设工业强县和经济大县的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修订和完善振兴綦江贡献奖实施办法。

一、奖项设置

振兴綦江贡献奖针对社会公众、个人和企业设置。包括四个奖项:一是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奖励;二是企业税收突出贡献奖励;三是招商引资奖励;四是争创知名品牌奖励。

二、适用范围

(一)对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在綦境内的六家金融机构,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只适用其商业业务部份;

(二)对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在綦境内的各类企业;

(三)对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将县外资金、项目引入县内新建生产型企业或举办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公众、集体和个人;

(四)对争创知名品牌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在綦境内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对象

振兴綦江贡献奖奖金奖给受奖单位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个人,不属于单位集体奖励资金,获奖个人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计奖办法

(一)对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奖励

1.考核指标

包括五个:一是工商税收完成情况,即以当年完成工商税收县级实得分成的1%实施奖励。二是贷存比考核,即以当年年末除农业发展银行外的五家银行的平均贷存款比例为基数,凡超过平均数的每单位奖励20,000元;低于平均数20个百分点以内的,每差1个百分点从20,000元中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低于平均数2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计奖。三是对平均月末贷款余额增加量考核,即各金融企业的平均月末贷款余额增加量,按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四是对于核销县属企业呆帐贷款本金的考核,按当年核呆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五给予奖励。五是在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在债权分割时给政府做出特殊贡献的银行实行一事一议。

2.考核口径

(1)考核对象业务范围不包括綦江以外地区;

(2)第四项考核指标中,只考核核销的县属企业的呆账贷款本金,不包括核销县属以外其他各类企业或剥离划转给资产公司的呆帐贷款本金或利息;第五项考核指标中不包括已经核销的企业呆账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参与债权分割的考核比例原则应在10%以下,奖金由领导小组实行单独考核。

(二)企业税收突出贡献奖励

1.考核指标

包括两个:一是当年工商税收正常纳税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0元。二是工商税收已经超过100万元并保持正常增长的企业,以其当年县级分成增量计算奖励,对增量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1%计算奖励资金;对增量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奖励资金;对增量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3%计算奖励资金;如果当年该企业工商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工商税收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各段计奖比例均上浮1个百分点;同一企业采取纳税分成总额累进分段计算奖励资金,上不封顶。

2.考核口径

(1)企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部分应予以扣除,非正常纳税额不计入奖励基数;

(2)首次突破税收100万元的企业,只享受一次性奖励10,000元,再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按历史最高获奖纳税记录计算超100万元增量奖励;

(3)凡当年有欠税、抗税和骗税等行为,又未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限期纠正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三)招商引资奖励

1.考核指标

凡引进县外资金新建生产型企业或举办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论投资规模大小,自企业投产后连续12个月已纳工商税收县级分成的5%进行计奖,奖金一次性奖励给牵头引资人。

2.考核口径

(1)引进无偿投资举办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收集税收指标的,按到位无偿使用资金的千分之三进行计奖,奖金一次性奖励给牵头引资人;

(2)牵头引资人属集体或单位的,奖金由其领导班子确定分配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3)同一招商引资项目,有多个申报奖励的,由企业证明、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本奖项与县招商办对各专业招商团、招商队和镇的考核不能重复计奖。

(四)争创知名品牌奖励

1.考核指标

在綦境内各类企业,以其自有商标或自产产品申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品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3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

2.考核口径

(1)本奖项以政府有关部门评选结果为依据,通过连续评比获得同一称号的可以连续获奖;

(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参加评选,在政策扶持、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但不参与奖金分配。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一)成立綦江县振兴綦江贡献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和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办公室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计委主任、县经委主任、县商贸委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对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奖励,由县商贸委牵头;对企业税收突出贡献奖励,由县经委牵头;对招商引资奖励,由县计委牵头;对争创产品和商标知名品牌奖励,由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牵头。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由县委办、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参与的分项考核小组,收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考核、提出年度初步考核结果及修改考核指标的建议。

(三)振兴綦江贡献奖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程序为:相关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于次年2月底前自行申报(也可以由主管部门代替申报),由各牵头单位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报告应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确认,汇总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同意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振兴綦江贡献奖除发放奖金外,还将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授予奖牌。

(四)申报时间不另行通知,逾期不申报者,视同放弃,后果自负。

(五)对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奖励的,要收回所骗取的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七)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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