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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 瞄准“35群体”

http://www.cqsina.com.cn 2008-04-10 10:11:26.743 重庆日报 [发表评论]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张浩淼)随着35岁以下干部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现象凸显,检察机关能否在“惩治于既然”的同时“防患于未然”?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察局有关负责人。

污点记录:行政贿赂档案

据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袁亦农介绍,检察机关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主要涉及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五大行业。社会各界只需向检察院提出查询申请,就可知晓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行贿污点。

目前,全市的三级检察院都能够提供“污点查询”。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全国各地只要与重庆检察院联网,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污点记录都能查到。

袁亦农也表示“污点记录”类似于银行业的“征信系统”。它对行贿犯罪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也截断了部分诱发职务犯罪的源头。

事前堵漏:检察建议

去年,九龙坡区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区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受贿案中,发现开发商往往在报建审批下来以后,采用擅自多加楼层或改变结构的方式,增加建房面积。根据规定,超出部分1平方米只罚100元,开发商有利可图,更有甚者为了少交罚款,往往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贿赂。

发现这个“潜规则”后,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规划分局完善报建审批制度。同时,该院还与规划局达成共识,由检察院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检察官一改以往事后查办的方式,主动与单位联手,帮助对方查漏补缺,将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消除。这种方式已经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广泛推行。检察院走进各单位的同时,也能将廉政教育带给年轻干部。

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

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有三类情形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若认为检察院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都要提出监督意见。

这种依靠司法机关外部力量的监督方式,更加有力地推动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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